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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万元以下纠纷医患协商解决
来源:四川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作者:
四川医疗纠纷处置办法:2万元以下纠纷医患协商解决


  “数量上增多,冲突性增强,群体性增加,处置上增难。”日前,记者在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见到一份题为《健全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探讨》调研报告,这份报告总结出近年来我省处理医患纠纷面临的“四大特点”,《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实施。那么,《办法》从哪些方面帮助化解医患之争?4月19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大调解”办相关负责人。

 

第三方调解中心直面医患矛盾


  近年来,随着医患纠纷数量的增加,我省各地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在“大调解”基础上探索出了一些办法。目前,遂宁市和广安市都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与调处办法。其中,遂宁市打破地域限制,成立了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市城区范围内的市、区(县)两级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均由市医调中心负责。广安市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县(市、区)建立医调中心,负责本县(市、区)医患纠纷调解。

  过去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医疗事故鉴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传统解决办法,患方往往以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是“父子关系”、鉴定部门与医院是“兄弟关系”等为由不相信调解。“遂宁和广安两市探索成立第三方调解中心,为化解医患纠纷提供了思路。”省“大调解”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医患纠纷应优先选择调解解决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协商,选择自行协商解决、申请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办法》细化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标准,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2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目前,全省市、县两级已建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组织140个,专兼职(含特邀)调解员1101人。2010年以来,全省共调解各类医患纠纷12372件,调处成功率达87.2%。近3年来,全省没有发生一起在全国有影响的医患纠纷恶性案件或涉稳事件。

 

多部门协调联动处置医疗纠纷


  此次出台的《办法》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7家联合发文。“目的是在‘第三方调解’的基础上,再建立第三方理赔、多部门协调联动处置医疗纠纷的机制。”这位负责人表示。

  《办法》细化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有关医疗纠纷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控制事态、维持秩序、依法处置、调查取证。相关人员的过激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接运、保存和火化遗体。

  依据该《办法》,全省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将依法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赔偿。